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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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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4 22:58: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違憲

憲法法庭(11/3)日針對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作成112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部分,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違,應失其效力。

法官於審理醫療法事件時,確信該事件所適用的醫療法第84條僅准許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是侵害醫師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職業自由及第7條平等保障的基本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宣告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表示,醫師執行攸關國民健康的醫療業務,具有明顯利他性及公益性,並非僅以營利為目的,醫師為招徠患者而為廣告,亦有可能被認為涉及醫師專業形象及民眾信賴。然而,醫療廣告除宣傳醫療業務,招徠患者外,亦含有彰顯醫師自我表現,向大眾傳遞醫療訊息之性質,對於民眾就醫之選擇,亦有提供參考資訊之功能。在憲法障言論自由為重要內涵規定之下,即使為從事醫療專業之醫師,就其專業有關之言論自由,亦不能完全排除。

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不是只能於醫療機構為之,於符合醫師法第8條之2的條件下,可於醫療機構外執行業務,也不限於同一醫療機構執業。故醫師能否自主為醫療廣告與醫療機構可否為醫療廣告,分屬二事,不可以醫療機構已可為醫療廣告為由,而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醫師依其本於醫師資格為醫療行為的獨立性,就其醫療業務所為廣告,非醫療機構所能代替,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獨立保障。故醫療法第84條為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與所採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手段間,難認有何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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