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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殯葬設施管理費專款專用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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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0 21:56: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殯葬設施管理費專款專用 修正殯葬管理條例

總統(12/27)日公布「殯葬管理條例」,落實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將管理費專款專用於殯葬設施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之維護管理相關費用,並增加相關監理配套,應能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更利於制度落實執行及地方政府之監管。

原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前段規定所收管理費以外百分之二費用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1點第1項但書規定未明定管理費者,管理費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是以現行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提撥率合計約百分之十一點八,為避免制度修正對市場價格衝擊過大,新修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倘管理費提撥率為百分之十二,其中日常支出費用應至少占百分之六十五,始符實務需求,其餘百分之三十五則為急難支出,亦同時明定之。

原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前段規定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係由私立及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於上開設施發生急難狀況時支應相關 維護管理費用之共同基金,具風險分擔性質,但對大規模業者較為不公,且該基金及管理費專戶均專款專用於殯葬設施維護管理所需費用,以促進設施永續經營為目的,為期制度簡便有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新修條例刪除原第36條、第37條規定,並以個別設施收之管理費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

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參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新修條例第55條、第81條及第82條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又實務上未依規定支出管理費之違規情形多屬主管機關及業者雙方對於支出項目之認定不一致,先予業者改善補正機會較合乎情理,新修條例第80條第2項調整為先限期改善再罰鍰;另經限期改善,完成改善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自得繼續販售。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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