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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劃設 3 類海洋庇護區 行政院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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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28 20:24: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劃設 3 類海洋庇護區 行政院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未來主管機關可劃設海洋庇護區,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若民眾違規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五十萬元,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同時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

行政院指出,中央主管機關依草案第7條規定,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依草案第3條規定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核心區是指為長期保護海洋生物、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並提供學術研究,應嚴格保護,且限制人員進入及所有開發利用行為所劃定的區域。緩衝區則指鄰接或環繞於核心區,針對人為活動進行管理、限制以保護核心區,可作為研究發展所劃定的區域。至於永續利用區,則是指於核心區、緩衝區的外圍,在無礙海洋自然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容許海洋生物、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及天然資源的利用,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所劃定的區域,並永續管理及發展其資源。

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的權益,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草案第7條規定將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的利用行為。此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草案第28條規定,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的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有關罰則部分,行政院表示,未來民眾若違法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可依草案第20條、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分別處最高五十萬元、三十萬元及十五萬元罰鍰。草案第16條同時也提供「吹哨者條款」,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並對舉發之人的身分保密,讓全民能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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