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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10 年以上重罪不得參與遴選 外役監條例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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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7 21:03: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0 年以上重罪不得參與遴選 外役監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7/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遴選門檻,排除涉犯重大暴力、高再犯及高逃亡風險的受刑人,並增列淘汰事由,若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將立即移回一般監獄,以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造成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的風險。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主要在於調整遴選要件,依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只要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二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且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即可參加遴選,此次修正將遴選門檻提高,至少須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刑期,且於可提報假釋前一年,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之虞,才能參加遴選。同時,新增多款消極要件,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加重詐欺、加重妨害自由、招募他人至國外參與犯罪組織等跨境犯罪,也排除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惟考量現行毒品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若僅單純持有及施用毒品則不在此限,以利復歸社會。

另外,此次修正亦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18條規定增列淘汰事由,若受刑人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或受傷、罹患疾病,以致不適合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將立即移回一般監獄,並收回已得的縮刑,以確保社會安全。關於返家探視的要件也採行嚴格審核,修正同條例第21條規定,受刑人須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之虞,才准予返家探視。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由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知,目前原則上仍排除累犯,僅開放前案均為六個月以下徒刑輕罪的累犯,且仍須符合其他遴選要件才有獲得遴選的可能性,故此次修法未修正累犯部分。有關單純施用及持有毒品的外役監受刑人部分,也將以全面驗尿等具體措施,加強管控,以防止再犯。而外役監的縮刑制度,將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盤檢討修正,以符制度的一貫性及完整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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