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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居留年限為 2 年行政院通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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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23 21: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居留年限為 2 年 行政院通過國籍法草案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益。另新增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以及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無須繳納國籍許可證書規費等規定,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

行政院表示,本次修正配合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的調降,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以資明確。同時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的意旨,草案第4條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的規定,以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

此外,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增加歸化我國的誘因,草案第5條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的居留年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且符合內政部訂定的高級專業人才認定要件,即得申請歸化。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有殊勳於我國者,都是長期在臺居留,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等方面持續付出,協助弱勢民眾、原鄉部落或偏鄉地區自立,所作所為皆為社會大眾所稱揚,故為感謝他們對我國的重大貢獻,新增草案第6條第3項規定,有殊勳於我國者,申請歸化無須繳納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此次修正也配合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規定,草案第20條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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