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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20:52: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僅就科刑部分上訴又於二審提出未起訴事實 法院能否併案審理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日前作出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提案裁定,針對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請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表示,本件被告因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有八位受害人受騙而分別匯款至該金融帳戶,並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於第一審判決被論以幫助普通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兩萬元。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但在第二審法院宣判前,檢察官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出因被告本件犯罪而受騙匯款的尚有其他十二位受害人,認為此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請求原審法院一併加以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檢察官既明示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則僅須就該部分加以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即非屬原審法院所得審理的範圍,而第一審判決的科刑並無違法或不當的情形,因而予以維持,而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的上訴。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法院未將移送併辦部分事實一併加以審究,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

目前法院有以下兩種不同見解,不予審理說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尊重當事人所設定的上訴攻防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的負擔,未表明上訴的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則不在上訴審所應審理的範圍,對於檢察官提出併案審理的事實,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的處理;併予審理說則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除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之案件外,均仍採覆審制,並不因該項一部上訴的規定而有不同。因此,當事人雖明示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應就其是否符合一部上訴的可分性,加以審查,如發現該部分,於事實或法律上均無從與未經上訴部分獨立判斷,且其內在關聯亦難以分割時,仍應就與其上訴部分具有不可分關係的部分一併加以審判。承審庭擬採後者的法律見解,經徵詢後其他庭仍有不同意見,故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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