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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14 21:5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火災發生時未執行疏散避難致人於死最高可判 7 年 行政院通過消防法草案

行政院於(11/30)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工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護)計畫或未於火災發生時依計畫實施避難引導,導致人員傷亡,將課以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為強化消防人員搶救時的資訊權,明定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的義務,以降低火災造成人命傷亡與損失。

行政院表示,今(一百十二)年九月屏東代工廠發生大火事件造成民眾及消防人員嚴重傷亡,對此政府全盤檢視相關法制規範,以回應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的期許。為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的安全及對其揭弊的保護,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草案第15條第3項將「行為人」修正為「工作者」。同時為鼓勵檢舉不法,將「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為「應」,鼓勵工作人員能重視自身安全,對於未重視安全管理的企業也能勇於揭弊。

另外,考量到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的潛在風險較高,此類場所的資訊於火災發生時將直接影響搶救策略判斷及戰術運作,故草案第21條之1增訂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及指派專人協助救災的規定。同時,管理權人如未訂定消防防災(護)計畫或未於火災發生時執行疏散避難引導,而有致人死亡、重傷的情形,依草案第35條規定,將對其課以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以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減少付出社會重大成本。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也提高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則上限,草案第42條明定,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或設備未符合規定,罰鍰最高可處一百五十萬元,也增訂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的場所發生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的罰責,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提升廠商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維護與安全管理的能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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