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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6 21:2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及法律效益 行政院會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

行政院於(2/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明訂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且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有助於社會大眾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不僅可促進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大幅提升跨國電子商務的便利性,也可以應用在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

行政院指出,過去單純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把簽名存成圖片使用,除了簽名可以被輕易偽造之外,收件人也無法辨識是否真的是本人簽署,也可能會有和文件分離的風險。所謂的電子簽章,指的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分、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二者關係明確,草案第2條明訂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以與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的其他電子簽章區隔。草案第4條也同時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而為了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草案第5條規定,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

行政院最後表示,有鑑於數位簽章的安全性及可信性遠高於其他電子簽章,且具一定程度公信力,為區別其他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草案第6條規定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以鼓勵消費者選擇採用費用及複雜度較高的數位簽章,業者也可因應消費者不同信任安全強度需求提供服務。而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草案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此外,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憑證機構,在安全條件相當,且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草案第1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的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效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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