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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營業人申報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財政部修正稅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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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13 22:22: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營業人申報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財政部修正稅籍登記規則

財政部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未來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且營業人申報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財政部表示,配合相關規範修正,所以對於條文進行調整,增訂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相關登記事項,並將名稱並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其中為了讓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業務時能有所依循,所以稅籍登記規則第2條明定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應依第二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則應依第三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指出,配合有限合夥組織之規範,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增訂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另就登記事項、負責人及應檢送之文件等一併予以規範。

財政部說明,為明確規範營業人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明定營業人申報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另規範營業人經登記主管機關通報解散或歇業登記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稅籍登記。此外,境外電商如果採自行申請稅籍登記,主管稽徵機關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則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另針對境外電商之設立、變更、註銷、廢止登記與停(復)業申報核備,及應檢送文件暨公文書通知方式進行規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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