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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文章] 《社論》柯文哲案,司法應避免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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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9 20:3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日前被法官裁定羈押禁見。這本來是預料之中,不足為奇。但四天之間,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自「無保請回」變成「收押禁見」,不免讓人覺得其中是否另有蹊蹺?

本月二日,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理由是柯文哲並非都委會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亦無相關專業,「信賴都委會決議,並非無據」;同時,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有合理解釋空間,「犯罪嫌疑重大」的指控不足。兩天後,高院發回更裁,理由是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有必要究明「柯是否對京華城案毫無所悉也未曾懷疑」。

隔天地院重開羈押庭,法官呂政燁在程序庭要求檢察官不得於發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證,以免造成對被告的突襲。最後,法官認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百分之五百六十的容積率給京華城違背法令,仍執意為之,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滅證之虞,因此裁定收押禁見。

表面看來,法官要求檢方不得提出新事證,當然對柯文哲有利,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柯文哲仍被收押,顯示法官認定柯文哲「明知增加超過百分之五百六十的容積率給京華城違背法令,卻仍執意為之」。這或許可以解讀為檢方改變攻防策略奏效,從原有的違背職務受賄罪與圖利罪一併論告改為專論圖利罪犯行,獲得法官認可。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既然現有證據就足以證明柯文哲積極介入,確實知情,為什麼上次不拿出來?如果上次就已提出,為何法官不採信?而對於相同的證據,不同的法官卻有完全相反的裁定,這又是為什麼?再說,檢調追查柯文哲京華城案多時,相關資料理當早就充份掌握,為什麼拿不出「一槍斃命」的事證?總是要先放後抓?

舉例來說,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的鄭文燦,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裁定交保;檢方兩度抗告後,高院撤銷原先交保裁定,發回地院重開羈押庭才裁定收押。兩相對照,兩案的處置方式何其類似?這當然不免會給外界一些聯想,會不會是檢方先押人再找證據?還是檢方早有證據,只是一點一點釋放?或是檢方與法院其實在唱雙簧,藉此彰顯司法審判的公正與公平?

這樣的聯想或許對司法部門並不公平,但卻是外界普遍的懷疑。為什麼在證據未必充份的情況下,非要急著把柯文哲羈押?好比說,檢方認定柯文哲違背職務收賄,可是查了半天,檢方舉證的金流至今並無法與柯文哲的職務行為形成犯罪對價關係;同時,儘管地院認定柯文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不過也強調「形式上雖已符合圖利罪要件」,但柯文哲的所為究竟是單純圖利沈慶京?或者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賄賂?「仍有待檢察官查明」。

換言之,檢方至今顯然並沒有查明柯文哲所為究竟是單純圖利?還是期約甚至收受賄賂。這當然難怪民眾黨會批評檢方聲押理由不充份,「北檢只有一個邏輯,羅織罪名,目標就是要把柯文哲押起來」。

總之,柯文哲如果真的收賄,或者是圖利京華城,查有實據,當然應該繩之以法,絕對不容輕貸。但他目前是否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羈押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部門恐怕都要審慎處理,以免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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