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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賦予少年事件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司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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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2 22:20: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賦予少年事件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 司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昨(九)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及保護機制的規定,被害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也可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明定專業機構作為多元處遇措施,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少年身心發展保障的意旨。

司法院表示,有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也會涉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利的保障,應設置有別於成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的制度,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合理維護少年事件中被害人的相關權利。故草案第36條之1參考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明確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也兼顧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權利。

另外,為了使被害人保有相當程度獲知卷證資訊內容的權益,草案第73條之1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455條之41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的規定。同時,考量到法院卷證內容記載許多少年的隱私,為避免少年隱私被不當揭露,導致影響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故限定所選任的代理人須具有律師資格,借重律師的法律專業及倫理規範的約束,保障少年身心發展的健全。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兒童權利公約規定若採用剝奪人身自由的做法對兒童和諧發展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後果,將嚴重妨礙其重新融入社會,因此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也不宜過長,從而充分尊重兒童的發展權。故草案第26條第1項新增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處所,採行多樣化的處置為適當的輔導,落實保護兒少福祉的精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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